新婚姻法中如何劃分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還是無形,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應受法律保護。
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津貼和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5)其他應當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本協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佔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第三人 https://www.buildingmanagementweek.hk/大陸買樓按揭-2 知悉的,應當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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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分婚前財產?
01
有協定的,按照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按照法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的延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如果雙方對婚前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換為共同財產。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02
中國婚姻法的其他規定。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離婚時的財產和共有財產。離婚後一方無住所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其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形式向生活困難的人提供的援助可能是該房屋的居住權或所有權。”囙此,即使它在婚前被確認為個人財產,它也可能失去房子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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