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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中年夫婦覺得生活很無聊,因為他們的激情歲月都是在日常必需品的平淡日子裏度過的。 他們彼此看得不太好。 衝突和爭吵有時成為例行公事。 他們覺得他們的婚姻生活與他們所期望的太不一樣了。 在這個時候,許多人想離婚,過上新的快樂的一天。

感情不易,行而珍惜。

婚姻自由應包括兩層含義: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 我們都理解婚姻的自由。 如果雙方同意並符合結婚條件,他們可以獲得結婚證。 在我們的印象中,離婚似乎很方便:要麼去民政局協商離婚,要麼去法院起訴離婚。 隨著離婚率的上升,特別是新婚姻法頒佈後,離婚不再那麼容易。

在以下四種情况下,離婚是困難的。

民法典:第一,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

如果是協定離婚,離婚必須經雙方同意,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 只有當所有這些都達成一致時,才能準予離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民政局將不同意離婚。 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二類,女性處於特殊時期

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子不得申請離婚。 在這個時候,離婚對女人是不負責任的。 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對女性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傷害。 囙此,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照顧女性群體,男性不能申請離婚。

民法典:第三類,一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獨立思考的能力,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患有精神病,他們就不能離婚。 對於精神疾病,不存在自願或非自願行為,離婚程式也無法辦理。

民法典:第四類:家庭是現役軍人

如果一方要求離婚,但現役軍人不同意,則不能離婚。 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軍人不同意的,不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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