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新聞實習記者郭汝梅和記者劉毅來自北京。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民事法院評選出的2021年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發佈。 據報導,所選案件均為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象徵意義的案件,已於2021年由各級法院判決並生效。 南都記者注意到,前十名的案例包括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即梁氏個人破產重整案。 專家認為,該案界定了個人破產的規則,為全國個人破產立法的探索提供了參攷。

根據最高法律,梁於2018年開始創業。 由於資金問題,他向銀行和其他銀行借款,總債務超過75萬元。 由於無法償還貸款,2021年4月27日,梁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交了個人破產重整申請。 7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準予重組方案的判決書送達梁振英,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生效:判决生效後三年內,梁振英夫婦承諾將其他收入用於償還債務, 除每月預留7700元用於基本生活和部分生活生產必需品作為免稅財產外。 重組方案實施後,債權人本金100%清償,債務人免收利息和滯納金。 如果梁不能嚴格執行重整計畫,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介紹,長期以來,中國企業破產法中只有“一半破產法”。 一方面,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等主體在從事商業活動時,不能獲得與企業相同的市場主體保護; 另一方面,企業家在經營和融資過程中,由於個人擔保,往往對企業經營和市場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突破了現代企業有限責任制度。 2021年3月1日,深圳率先實施了中國第一部地方性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梁的個人破產重整案是《條例》實施以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成功審結的第一個個人破產案和第一個個人破產重整案。 這也是中國第一起個人破產案。

徐陽光認為,由於破產豁免概念與中國傳統文化觀念之間的衝突,如何在個人破產案件的審理中融入法律、理性和情感,使公眾在法理和理性上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個人破產制度, 是判例法適用的重點和難點。 在本案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債務人財產申報、債權人債權申報、管理人的調查核實,到債權人會議上審議財產債權核實結果、豁免財產清單、, 對重整計畫草案進行表決,然後在管理人和破產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對債務人按照重整計畫償還債務的各個程式環節進行立體展示,向公眾展示債務人破產的原因及其過程, 以及法院確定“誠實和不幸”債務人的法律程式和判决依據。

徐陽光介紹,本案重組方案不僅保障了債務人及其家人的基本權利和安寧生活,還降低了債權人的追償成本,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債權的追償,促進了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雙贏。 同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對梁的限制措施,為債務人的經濟重生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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