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屋按揭政策能給我們哪些參照

香港的“公屋”政策也面臨著“去哪裡”的選擇。 因為擱淺兩年多的“公共住房”政策仍未解凍。 在政策“擱淺”前後,也出現了“退縮”。 政界和商界都發出了“政府退出房地產市場”的聲音。
看似相同的命運,實際上卻演繹出不同的邏輯。
大陸經濟適用房的重點是:有規定,但缺乏配套制度。 香港的問題是不缺乏“公屋”政策機制,缺乏的是決策主體在利益博弈中的失衡或“缺失”。 筆者認為,保障性住房政策需要認真檢討,香港的“經驗”可以適當借鑒。
政策深度到位,操作透明且具體
香港的“公屋”政策始於1953年耶誕節石磯尾木屋區的大火。 大火導致50000多人無家可歸。 他們需要政府為他們尋找遮風擋雨的地方。 他們需要政府的照顧,囙此“公共住房”的概念在香港誕生。
據瞭解,香港公屋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952年至1973年被視為第一階段,以“低租金”為特徵,以“緊急情况”為目標。 特區政府建造了大量“安置樓”和“廉租房”,以安置受害者和特困家庭。 房子的標準很低,租金也很低。
第二階段是“公共住房的計畫建設”。 1973年至1977年,房屋委員會成立,負責執行香港公屋計畫,規劃和建造公屋。 並啟動了10年住房建設計畫。
自1978年以來,政府已進入第三階段。 政府先後推出了“居者有其屋計畫”和“長期住房發展戰略”,租售並舉。 一方面,我們將繼續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通過房委會的住房建設,並結合私營部門參與住宅建設; 另一方面,它還以特別折扣價(一般為市場價的50%左右)出售居屋,以幫助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公屋租戶購買物業。
香港回歸後,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出了“8.5萬”政策,後來又因亞洲金融危機等因素而被迫消亡。 二零零三年一月,香港房屋委員會推出新的自置居所資助貸款計畫。 2003年下半年,“可出售”的公共住房政策全面暫停。
回顧香港“公屋”40年的發展歷程,其“經驗”主要表現在:一是政策支持的深度使公眾受益匪淺; 2、機构設計精巧,操作透明具體。
具體來說,首先,近一半的香港中低收入公民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出租住房)和“住宅”(折價購買)。 這是一項偉大的成就。 恐怕新加坡是世界上唯一能與之匹敵的國家。
其次,如果中低收入居民想要“租房”,也就是說,“合格”的“租客”,如果他們願意購買具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房子,政府將給予50%的市場優惠價格幫助他們買房。 這種政策支持不能說是到位的。 對於大陸的經濟適用房,政府只能提供30%的折扣。 據瞭解,北京市保障房均價比商品房低500~1000元/平方米,而同期北京市商品房均價為5052元/平方公里。
至於內地實行的“廉租房”,雖然在一些地方租金確實便宜,但受益人數畢竟太少。
至於自置居所資助貸款,香港特區政府可向合資格的申請人提供39萬至53萬香港元的免息貸款,或每月高達3800香港元的48個月按揭還款資助。 這種貨幣援助並非毫無吸引力。

精緻的操作機制
最值得稱道的是香港“公屋”的運作機制。
讓我們從大陸經濟適用房的運營開始。 在經濟適用房的激烈爭論中,有人列舉了北京經濟適用房運行中的四大問題:一是不經濟。 遠離市區,結構不合理,配套設施差; 2、不適用。 根據規定,中套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但事實上,在一些經濟適用房,到處都是150多平方米的房子; 3、寬鬆的稽核和不公平的分配。 據報導,為了住上經濟適用房,一些人排了幾個月隊,搭了帳篷,坐了家裡的舊船班次,但沒有找到房間號,而另一些人“買了兩三套,開了寶馬”; 4、供應不足。 根據《2005年房地產藍皮書》,2004年,全國保障性住房投資占各類商品住房總投資的比例繼續下降,從2003年的6.13%降至4.61%,這是自1998年保障性住房發展以來的最低點。
根據作者的採訪,至少現時香港不存在上述問題。 當然,我們必須等待香港的公屋申請,但等待並不意味著“供應不足”。 據瞭解,實行輪候住房制度的好處之一是充分利用公共住房資源。 這也是一種公益配寘。 為什麼香港的“公共住房”運行管道不同? 在我看來,這主要歸功於細緻嚴謹的機构設計。
例如,對於公共住房領取者而言,“公共住房”配寘的關鍵環節是準確識別公共住房領取人。 香港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1984年以前,核心家庭主要由父母和子女組成; 1984年後,允許單身人士和兩人家庭申請公共住房。 現時,申請公共住房租賃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第一,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 第二,他們在香港生活了7年,並繼續在香港生活; 第三,他們沒有私人住宅物業,沒有簽署購買住宅物業的協定,也沒有持有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司的一半股權; 第四,家庭收入在一定範圍內(月收入低於6000港元,家庭淨資產總額低於17萬港元)。 上述資訊可通過公開資訊獲得。 為確保家庭資產覈心資訊的準確性,特區政府規定公屋住戶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一次家庭資產。 如果家庭收入和資產淨值超過規定限額,或者選擇不申報資產,他們必須搬出公共租賃住房。 如住戶虛報資料,房屋委員會可終止其租契,並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予以檢控:虛報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6個月。
嚴格的等待制度
政府設立了一個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名單,以便按照登記順序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囙此,我們從來沒有看到過大陸經濟適用房被大量釋放和搶奪這樣災難性的場面。 政府還實行公共住房選取制度。 根據規定,相關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政策(租賃公共住房和購買家庭住房),公共住房租賃權不能自動代代相傳。 在公租房業主及其配偶去世後,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在獲得新租約前必須接受全面的經濟審查。
為了保持不允許承租人長期享受雙重住房補貼的原則,規定每戶租住新住房的家庭應在新租約/許可證生效之日起60天內終止公共住房單元租約/通行證,並將空置住房退還住房部門; 居住在公共住房超過10年且被定義為“富裕家庭”的居民應支付雙倍租金。

1996年修訂的政策規定,在公共住房居住10年且報告收入超過公共住房補貼收入上限的租戶必須申報所有資產。 資產淨值超過規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資產的家庭必須支付市場租金。
回顧香港40年的“公屋”政策,我們可以看到,上述規定也在不斷檢討和修訂中得到改善。 囙此,保障性住房將何去何從? 作者的答案是,政府不應缺席政策的底線——幫助貧困的住房供應; 檢討、修訂甚至重建現行制度和條例,讓所有弱勢群體都有一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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