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07:47 |來源:人民日報

企業破產法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六個穩定”、“六個確保”的任務和要求,促進高品質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今年4月底至6月中旬,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企業破產法執法檢查組赴浙江、陝西、河北、山東、山西、吉林等6省進行檢查。

檢查組指出,各地有關部門推動了企業破產法的實施,建立健全了配套制度和相關機制,提高了破產司法保障能力,積極開展了企業破產司法實踐的探索,,優化資源要素配寘,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經濟轉型陞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破產意願弱、破產案件償還率低、審判週期長、運行成本高等。破產制度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依法破產應成為企業正常的退出管道

“企業對申請破產有很多顧慮。當企業無力償債或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時,他們更願意通過‘逃走’的管道來逃避債務。”

“一些地方政府不願意破產企業,特別是規模以上的企業。由於對當地經濟發展和人員就業的巨大影響,政府的態度更加謹慎。”

“一些基層法院缺乏專業的破產審判隊伍,破產案件受理困難”

“一些‘僵屍企業’沒有破產財產,無力支付破產相關費用”

檢查組重點檢查重點、難點問題,通過檢查發現,破產案件占企業核銷數量的比例僅為1‰左右,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不願意主動申請,政府對企業破產表示關注破產、基層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消極態度等因素影響破產管道的適用。

問題是什麼?檢查組走訪了企業,召開了座談會,聽取了企業負責人、專家學者、破產管理人等的意見。檢查發現,一些地方政府領導擔心當地支柱企業破產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由於公眾輿論的影響,債務人羞於談論破產,經常通過吊銷執照的管道退出市場。一些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擔心,他們在進入英國航空公司後會因國有資產損失而受到調查破產程式。許多私營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經常為企業融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由於擔心企業破產後的個人責任,他們寧願在詛咒背後“逃跑”,也不願破產,不願破產。

事實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退出是一種正常現象,破產制度的“破”是形式,而“立”“這是本質。破產的主要目的是實現企業的再生和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關於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待遇和退出機制的要求得到落實,營商環境不斷優化。破產案件數量顯著增加。2020年,法院受理了10132起破產案件。大量企業通過司法程式實現破產退出,債務風險得到有效化解。

檢查組認為,要進一步深化對破產制度的認識,深刻認識《企業破產法》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優化經營環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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